因为确定户等这种事情的猫腻实在太多了……

    户等不定的同时,田等却是要分一分的。不过分得很粗,就是三种,一是黑土田,二是水田,三是黄土田。

    三种田的田税是不一样的,而每一种田不会再进行细分,而是统一征税。但是在实行轮作的情况下,田税可以打六折上缴。

    之所以这么征税,一方面是为了收税便利;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农户改良土壤,兴修水利——田土的等级是可以提升的!

    如果田土的税收根据等级划分,就会造成提升土壤品质的努力没有足够的回报。

    如果以休耕的部分土地种草畜牧,也不需要额外纳税。但是在畜牧产品发卖过程中,会有相应的商税产生(农产品发卖一样会产生商税)。

    此外,农田不论所种何物,纳税额度都是一样的。不存在种经济作物多交税,种粮食少交税的事儿。

    还有一点,大周共和国和大宋完全不同,就是没有因灾免税、减税的制度!

    也就是说,不管遭多大的灾,私田的田主都有义务纳税!

    而欠税会被克以罚款,欠税加罚款达到一定的数目,土地就会被没收。

    而隐没田产逃税……一旦被发现,土地立即没收充公。

    可以这么说,大周共和国的《民法典》没有多少人情味,甚至有点冷冰冰的!

    其中只有法治,没有仁政!

    小农更不是大周共和国元老们心头最软的那一块肉……

    当然了,大周共和国元老院如此“不仁”也有他们的理由。那就是他们根本就把种地看成一门生意!

    而天灾,则是土地经营者需要自负的风险!

    闹灾的时候他们风险自负,如果天气特别好,收成特别多,利润也是他们自己的。官府绝不会多收一斗麦子的税。

    同样的,大周的工商百业,都没有因灾免税一说!都要风险自负!

    如果农户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,他们应该退出经营,而不是在小块土地上苟延残喘。

    大周共和国有殖民地,有工商业,完全可以吸纳富裕的劳动力。

    顺便提一下,在实行仁政的大宋,因灾减免税收都是对地主而言的。地租和高利贷免不免,朝廷是管不了的……基本上也不会有地主免了佃户的租子和高利贷。

    所以仁政根本仁不到贫下中农身上,只是给地主老爷一笔额外的收入。

    而大周共和国的军事公民拥有的职田根本不交税,工商公民也没有大举营田的习惯。所以代表两者利益的元老院,也就不会制订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律了。